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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6-24 23: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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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周新城教授是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近日,他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要求,在自己长期理论和现实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最新学术著作《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这部专著既有理论的完整性和深度,也有重点问题针对性,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指导中国经济改革实践很有帮助。现经作者授权,昆仑策网系列分篇连载,以飨读者。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问题(连载之六


  第三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

 

  第三节  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我国自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经过近30年的艰苦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正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对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产生很大影响。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在分配领域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方式、即分配的基本性质和原则并没有、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按劳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而与交换、经济运行机制没有关系。分配的性质、基本原则不会随着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而发生变化。但是,交换领域的改革却对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有着重大的影响。

 

  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时提出来的。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产品在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用劳动券的形式,直接按照每一个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这一设想是以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即不存在市场联系)和分配主体是整个社会(即企业仅仅是社会的一个下属单位,没有独立性)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个前提是不存在的,因此,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必然呈现出与马克思的设想不同的特点。

 

  第一,按劳分配要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劳动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人们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是否真正成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劳动,还需要根据所生产的商品的实现情况,即商品在市场交换中能不能卖出去、按什么价格卖出去来确定。

 

  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就不可能由社会直接按照劳动者个人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劳动券的形式把消费品分配给个人,而是一个间接的迂回的过程,即要借助于商品交换来实现。商品交换作为连接生产和分配的中间环节,在质上检验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即是否是社会必要的劳动,在量上将个别劳动量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量,使社会必要劳动量成为消费品分配中衡量劳动的尺度。

 

  此外,劳动者也不得不通过商品交换取得自己需要的消费品,而不是凭劳动券直接去领取。

 

  第二,按劳分配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实行,而主要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的,即不是一级分配,而是两级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再是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附属物,不再是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没有经营自主权的计划执行单位,而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因此,实现按劳分配的过程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首先,企业以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上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社会通过市场将收入分配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将收入分配给个人。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果不一样,经济收入也不一样,这反映了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总收入也会有明显的差别。企业经营好,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相同的劳动时间可以比其他企业转化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个企业的总收入水平也就比较高;反之,总收入就比较低。这种状况使得国家不可能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工资标准。

 

  为了防止各个企业之间工资标准差距过大,国家可以进行宏观调控(例如把垄断性收入收归国有),规定一些指导性的工资政策(例如规定最高工资限额、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直接规定每个企业、每个工人的工资标准。过去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全国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等级以及工资增长时间、增长幅度,而不问企业经营好坏,“一刀切”,这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这种实现形式已经行不通了。现在,企业必须在市场竞争中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再由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个人。至于企业内部的分配办法(例如工资形式、奖励制度等等)以及分配水平和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一句话,企业应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这样,劳动者个人收入既同个人劳动好坏联系在一起,又同整个企业的经营好坏联系在一起。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也是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不同之处。

 

  第三,按劳分配的实现,要考虑到不同劳动的贡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劳动市场、技术市场等各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力的配置不再通过计划来安排,而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不同工种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

 

  因此,各个企业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具体规定工资制度、奖励标准时,必须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实际贡献,以便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例如,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整个企业经营好坏适当挂钩,经营效益好,工资就应适当提高,反之,就应当适当降低;技术人员应该根据技术对企业收入的贡献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奖励数额,等等。

 

  不同劳动对生产经营的贡献成为衡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主要尺度。因此,规定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时,要确立各种属于劳动范围的生产要素(包括管理、技术等)按对使用价值生产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的特点

 

  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范围内,通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由于生产资料集中在资本家手里,工人丧失了生产资料,但人身是自由的,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因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工人获得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反映,而资本家则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把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即剩余价值)无偿地占为己有。这种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怎样实现的呢?

 

  对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有重大影响的,有这样两个因素。

 

  一是劳动力价值本身具有很大的弹性。劳动力价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但是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是活的人的劳动能力,而人是社会的人,他不仅有生理的需要,还有社会的需要,所以决定劳动力价值的,不仅有生理的因素,还有社会的、道德的因素,生理因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社会的、道德的因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高限。因而劳动力价值本身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体现在劳动力价值中的实物内容是会不断增大的。

 

  二是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它的价值要通过价格表现出来。按照价值规律,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任何商品的价格都是围绕着价值波动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是偶然的,价格背离价值则是常态。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也不例外。作为劳动价格的工资也是经常同价值不一致的,究竟是高于还是低于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当劳动力供大于求,工资就低于劳动力价值;当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就高于劳动力价值。

 

  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工人获得的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表现的工资的具体数额,不可能是一个预先就确定了的东西,它要通过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要通过劳资双方的博弈)来确定。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曾经详细分析过工人争取提高工资或反对降低工资的几个主要场合。他指出,生产的最终成果分为工资和利润两部分,两者互为消长。工资有一个最低限,它不能低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纯粹生理需要的界限,低于这一界限,劳动力就不能再生产出来,资本主义生产就不能维持;利润则没有一条规律能决定其最低限,因为我们虽然能确定工资的最低限度,却不能确定工资的最高限度。当然利润不能低到零,如果这样,资本家就停止生产了。但利润有一个最高限度:假定工作日长度是既定的,“利润的最高限度就与生理上所容许的工资的最低限度相适应”;如果工资是既定的,“利润的最高限度就与工人体力所容许的工作日延长程度相适应”。所以,“利润的最高限度受生理上所容许的工资最低限度和生理上所容许的工作日最高限度的限制。显然,在最高利润率的这两个界限之间可能有许多变化。”[1]资本家总是想把工资降到生理上所容许的最低限度,把工作日延长到生理上所容许的最高限度,而工人则在相反的方面不断地对抗。马克思得出结论,工资数额的確定,“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2]

 

  马克思所分析的具体分配办法,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决定的按要素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这种实现形式具有必然性。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只要存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其分配方式就必然是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反映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工人获得的工资也必然要通过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斗争才能确定具体数额。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终究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原则的区别。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这四个字点明了我们的市场经济的性质。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它是在以下条件下运转的: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政治上,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上,马克思主义起指导作用,不允许资产阶级思想自由泛滥。党和国家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种情况不能不对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产生影响。

 

  毫无疑问,在微观领域,由于劳资关系的不对称性,资本家由于拥有资本而处于优势地位,加上劳动力供给的充裕,工人在分配领域与资本家的斗争中则处于劣势。资本家压低工资,工人往往无力反抗。但在宏观领域,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是国家的主人,因而完全可以通过党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政治的、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的地方。

 

  我们的任务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创造出一种能够较好地协调劳资关系的、按要素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使这种实现形式,既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可以引导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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